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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7-09 14:31:06     阅读: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交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规定(甬资交管办[2019]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收取规则
  (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统一收退
(二)区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统一收退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专户,并在此专户下开设“虚拟子账号”,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投标保证金系统中申请对应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做到“一项目一虚拟子账号”
(三)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网银转账、银行电汇、投标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选择。投标人以网银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使用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办理和提交
(四)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专户账号、到账截止时间、具体金额和有效期限,以及保证金的处置方法、收退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
(六)项目到开标时间后,投标保证金系统自动读取有关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汇总生成《投标保证金收取情况汇总表》,招标人(代理机构)可登陆系统进行打印。
三、收取标准
  投标保证金按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他招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取时间
(一)缴付时间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显示的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汇款成功后,可自行登陆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或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查询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
(二)投标保证金采用保险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五、退还时间
(一)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均由招标人(代理机构)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向区中心发起申请,区中心经办人核实退还单位、退还金额等信息经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由中心财务退还。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自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当日起,最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在投标保证金系统发起退还申请。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账户。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的五日内,在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合同登记并发起保证金退款申请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账户。
)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以投标保证金实际的收退时间为基础计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其他规则
(一)对缴入的投标保证金,区中心不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对退付的投标保证金,区中心不收取统一的收款收据。
(二)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区中心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退还至其缴纳账户。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招标项目发生异议(质疑)、投诉(举报)需要暂扣投标保证金的,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
(二)投标人有依法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有依法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心,中心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入招标人相关账户。
投标人因单位名称变更,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等资料向区中心申请退还,中心应当自收到材料并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因银行账户变更,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区中心申请退还,区中心应当自收到材料并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或投标人遇其他特殊情况依法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原定开标时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在投标保证金系统内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账户。
)招标人(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后仍不办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的,中心将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及时提醒。提醒后仍不办理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将在投标有效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原路自动退回。若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波国家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办法》(甬高新交易[2018]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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